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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发病初期为求死绑架他人能从轻处理么

2014-08-17 11:19:18 作者:李华阳 72人浏览 0人评论

抑郁症发病初期为求死绑架他人能从轻处理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一名男子因生活受挫产生厌世情绪,遂计划以绑架人质的方式达到寻死的目的。近日,该男子一审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谭某系巴马县巴马镇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满释放后,换了很多工作,但均有始无终,导致其精神极为压抑,产生厌世情绪,并认为自已得了“露癖症”,觉得很丢脸,想一死了之。并计划采用暴力劫持人质跟警方对峙,希望警方到场将其当场击毙。2014年3月27日21时许,谭某携刀窜到该县某宾馆以嫖娼为由,叫上卖淫女农某一起上到宾馆四楼的一房间内,后持刀将农某从该宾馆四楼劫持到三楼302号房间内并把房门反锁。当日22时许,该县公安局接到宾馆业主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在民警解救人质过程中,谭某采用手掐农莉脖子、持刀架在农某的脖子上、用刀捅农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并要求民警要么开抢将其打死,要么其杀死农某。经前后三次解救工作,公安民警于次日凌晨3时许将农某救出。农某身体多处被尖刀割伤。经鉴定,被告人谭某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男子为寻死绑架他人获刑五年六个月”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为寻死绑架人质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其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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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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