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殴打陌生女子致其死亡如何定性
男子酒后路遇一年轻女子驾驶电动车,以其膝盖被刮碰为由殴打女子,并持砖块砸击女子头面部致死。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勇,男,1985年生,2001年起,郑某勇曾因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赃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2月4日23时30分许,郑某勇酒后驾驶摩托车途径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路段时,路遇陈某(女,殁年22岁)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以陈某超车时刮到其膝盖为由拦下陈某殴打,随后又将陈某推倒在公路一侧斜坡下。
此间,陈某大声呼救,郑某勇即持砖块连续砸击陈某的头面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而后,郑某勇脱下陈某的牛仔裤以及内裤抛入溪流中,用石块、石棉瓦掩盖尸体,并驾驶陈某的电动车逃离现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酒后殴打陌生女子致其死亡被执行枪决)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郑某勇酒后殴打陌生女子并致其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