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疑儿出轨贴大字报骂小三啥后果
儿子小王夫妇闹离婚,听儿媳说丈夫有了外遇,父亲老王找到所谓的“小三”住处,张贴大字报辱骂对方。被辱骂者李女士以侵权为由将老王告上法院。
小王夫妇2012年结婚,去年6月,向妻子提出离婚。老王询问儿媳得知,儿子可能有了外遇。跟踪发现,儿子常和原同事李女士吃饭,老王遂在李女士所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辱骂其为“小三儿”。
李女士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老王承认自己贴大字报辱骂李女士,但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父亲因儿子儿媳闹离婚疑儿出轨 贴大字报骂小三 作者:张淑玲)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王先生张贴大字报,用侮辱性语言,污损李女士个人形象,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