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户主“转租房屋”骗财啥后果
2013年2月底,被告人江某承租了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的房屋,租房协议约定江某租住该房屋一年,房租每三个月缴一次,该房屋不得转租。2013年5月底,被告人江某无钱交付房租,也不想再继续承租该房屋了,却产生了“假租赁骗钱”后跑路的邪念,遂在网上假借户主的名义发布了该房屋的出租信息,意图将承租房屋出租骗钱。被害人段某上网看见招租信息后,即与被告人江某联系看房,并要求江某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而江某则以房屋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推脱,为了骗取被害人段某的信任,江某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医保复印件作为担保,租房心切的段某信以为真,遂不再细究。江某以此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押金及每一个季度的房租等共计人民币7800元,江某直至入住房屋到物业公司办手续时才得知江某并非该房屋的真实户主。得手后,被告人江某一直逃避归还所骗资金。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即被告人江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段某退赔了全部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冒户主“转租房屋”骗财 法院判决获刑罚 作者:舒秋膂 杨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