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学生值日时被划残手腕学校担责吗
8岁学生小王读小学三年级,他的座位位于窗户旁边,因此每天都要负责开关窗户。2013年4月15日,小王一早来到学校,当用手推开窗户时,玻璃断裂,玻璃碎片将小王的手腕割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等费用5万元左右。
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小王的伤情为伤残九级。小王父母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江西8岁学生值日时被划残手腕 学校被判赔15万元 作者:赖星)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王作为八岁的学生,学校老师安排其负责开关窗户,其行为本身就不恰当,由此导致学生受伤,责任在于学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