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奸淫留守继女如何定性
2008年10月份,39岁的牛某与离异妇女余某结婚,余某带着8岁的女儿婷婷(化名)来到牛某家共同生活。开始一家人生活还好,2011年夏天一天晚上,牛某以与其母亲离婚为要挟奸淫了婷婷,并在婷婷懊恼之际进行了打骂。2013年余某外出打工,牛某更是多次强行奸淫婷婷,就连每周的住校回家都不放过,每次婷婷反抗都会遭到殴打。原本开朗的婷婷变得沉默寡言,直至后来辍学。2014年年初,婷婷感到下身发痒,才将实情告诉了姨妈,并表示再也不愿回到继父家生活。姨妈领着婷婷报警,遂案发。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3年内多次奸淫留守继女 第一次时女孩仅11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牛某多次强行奸淫婷婷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