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专家“义诊”拿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咋定性
2013年4月,来自安徽、湖南、云南等地的袁某、李某、和某等10余人来到重庆,一行人中,除李某、张某年龄稍大外,其余人员均为80、90后,学历多为初中、高中。按计划,他们将由袁某负责安排,李某、张某冒充北京或上海医学专家,部分人员冒充医学院学生,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将保健品作为药品,高价销售给老年人。
抵渝后,袁某等人来到涪陵、武隆等区县,冒充上海、北京医学专家或医学院学生,虚构“中华医药学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组织实施慢性疾病普查、“心脑康复工程”等事实,以免费测血压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组织老年人参加“义诊”活动,免费为老年人“体检”,并由“专家”为老年人“诊断”,成功诱骗王某等15人高价购买“溶栓通脉胶囊”、“虫草软胶囊”等保健品,作为治疗心血管等疾病的药品,非法获利10余万元。经鉴定,在被害人处提取的“溶栓通脉胶囊”、“虫草软胶囊”均不属于药品,不具有治病功效。
法院审理查明,该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结构清晰、分工明确。袁某为主要负责人,负责采购保健品、确定销售地点、联系会场、主持讲座、雇请“专家”、“教授”等事宜;年龄较大的张某、李某冒充教授进行健康知识讲课,组织“义诊”并推荐“药品”、开具“处方”;和某负责开具收据、发放“药品”;销售小组组长负责管理、培训本组的销售员和驾驶员,并负责安排宣传、销售“药品”等事宜;销售员则冒充医学院的学生在各地宣传,组织老年人参加“义诊”,引导老年人到“专家”处“诊断”,带老年人取钱、拿“药”等;驾驶员主要负责接送老年人、运输员工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专家四处“义诊” 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获刑 作者:刘继雁 郭金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以“溶栓通脉胶囊”、“虫草软胶囊”等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