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帮“同窗”办减刑骗财法律分析
陶某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即将出狱之前,竟向“同窗”编制了各种谎言,骗取信任,获得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在出狱后骗取“同窗”家属的财物,最终,再次将自已送进了监狱。
陶某升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了同在该监狱服刑的黎某军,其对黎某军说认识监狱领导,能够办理提前出狱,并要了黎某军母亲宁某的手机号码。2013年2月初,陶某升出狱回到玉林后便打电话约宁某见面。陶某升对宁某说其跟监狱的领导熟,能帮黎某军办理提前出狱,但要13000元找关系。宁某相信了陶某升。同年2月8日,陶某升去到宁某家,骗取了宁某11000元钱及一条香烟。随后陶某升又向宁某丈夫黎某要了250元。几天后,陶某升又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向宁某要了300元钱。过了十多天后,陶某升便失去了联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谎称能帮“同窗”办减刑 诈骗财物再获刑 作者:李培珍)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