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利用迷信骗女子发生性关系咋定性
8月18号早上7点多,在青岛开往南宁的K1137次列车上,列车长在巡车的时候发现了一名女子左顾右盼,神色紧张而异常,感觉情况不对劲,列车长立即将该女子带到了餐车进行安抚。带到餐车之后,女子仍然显得非常紧张,连喝了乘务员端来的五六碗水。
直到8点半左右,她的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随后据列车长了解,女子姓邓,今年25岁,是广西靖西县人,10多天之前从南宁独自来到济南,是为了找一位“大师”。女子到达济南后,当天就与这个所谓的“大师”发生了关系,并且同居了十几天,直到8月16号坐上了回南宁的火车。
女子也说不清楚到底是谁给她买的票。但是,在检查她行李的时候,乘警发现了很多奇怪的物品。原来,“大师”给女子带了很多据说开过光的锦囊,肚兜还有符咒,说这些东西可以给其治病。最可笑的是,物品中还有一本治疗痔疮的佛经。
女子父母当时说,会来车站接她。但是靖西离南宁还有4个半小时的车程,而此时,列车马上就要进入南宁站了,并且两个多小时之后就要返回青岛。列车长见状,马上联系南宁站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代为照顾这位女子。当天下午6点10分,与父母失联十几天的女子终于与家人团聚。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妙龄女千里寻大师开光获赠肚兜 被骗同居十几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大师”利用迷信,违背妇女意志,骗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同居十几天的行为,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