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要饭被驱赶持刀伤人咋定性
到一农户家里要饭被驱赶后,流浪汉一气之下持刀将人刺伤。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廖来到田东县祥周镇模范村定奴屯的陈雪家要饭,陈雪等人受到惊吓而大声呼叫,闻讯而来的被害人陆元在驱赶被告人郑顶祥时,被被告人来郑顶祥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刺伤左胸部,后被告人郑顶祥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元的损失程度为轻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要饭被驱赶 流浪汉持刀伤人获徒刑 作者:卓王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郑顶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