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疲劳驾驶致人亡咋处理
年近半百的中年男子王洋(化名)在回家途中,因为疲劳驾驶撞上一辆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夫死亡。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的王洋没有急忙逃跑,而是停车报警并积极配合民警工作。
民警到来后,王洋详细向民警说明了当时情况,并协助民警将车夫送至医院。经相关部门核定,王洋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疲劳驾驶致人亡 主动报警等候获缓刑 作者:陈自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洋身为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洋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