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女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近日,已年逾八旬的刘大爷将自己的养女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刘某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某补偿其在收养期间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刘大爷称,其与爱人于1969年在北京一家医院收养了刘某,当时刘某出生仅仅七天,夫妇二人辛苦将刘某养大成人。刘大爷的爱人于2009年因病去世,而在2010年年初,刘某就不顾刘大爷尚处于失去老伴的悲痛之中,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份额。其后,刘大爷想把自己的财产捐给红十字会,双方发生争执。刘大爷年迈体弱,做过三次心脏搭桥手术,还患有脑梗塞。但刘某竟然对其进行殴打,险些造成生命危险。刘大爷认为自己和老伴辛苦收养刘某,而刘某却无视养育之恩,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刘大爷,双方之间的养父女关系已荡然无存,故而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一审法院查明:刘大爷的爱人去世后,刘某曾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0年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刘大爷获得两套房屋和老伴生前基金账户的所有权,同时给付了刘某65万元的折价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养父女关系恶化 八旬翁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曾巧艺)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刘大爷与成年养子女刘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若刘大爷有证据证明刘某对他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可以要求刘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