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规避法院执行啥后果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7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协议规定到期后,刘某还是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偿还义务。2012年5月,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迫于压力,刘某向法院缴纳了2万元,而后又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虽几次上门做工作,但刘某一直以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耍赖。另经查明,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在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辆车变卖,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还款。(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借朋友17万元到期不还被起诉 获刑八个月 作者:周衍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借钱拒还恶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