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苦主必须举证吗
问:我表妹小丽一天傍晚在小区里散步的时候,被一只大型犬咬伤了。尽管天黑了,但我表妹还是一眼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赵某饲养的。表妹去医院检查,伤势比较严重,随即就到赵某家,要求损害赔偿。赵某辩称,除非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我表妹的伤口是自己的狗咬伤的。可是狗是赵某的,我表妹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我表妹就只能认倒霉了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你表妹小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咬人的狗是赵某的宠物,你表妹平时根本接触不到,即使能接触到,估计取证也是困难的。因此,你表妹被狗咬伤一事,你表妹是无法证明的,不能证明此事,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将你表妹咬伤,如果不能证明,赵某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赵某能证明是因你表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赵某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被狗咬伤,苦主必须举证吗? 作者:陈丽 周建娜)
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但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法律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是针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而言的,没有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即没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概念。所谓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具体到侵权领域,则是对“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也即举证责任倒置所证明的事实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之一种或多种。
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免责条件的证明,不属于对侵权的法律要件的证明,故而动物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告仍需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等事实予以举证;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故而,上述说其表妹小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小丽依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小丽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那么,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