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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踪女大学生遭劫杀法律分析

2014-09-01 10:52:48 作者:李华阳 127人浏览 0人评论

江苏失踪女大学生遭劫杀法律分析

今日,据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8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接报女孩高秋曦与家人失联。经警方全力侦查,于8月27日18时许在吴江桃源镇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供述于8月12日下午在桃源一村道抢劫并杀害一过路女孩。根据其指认,警方于28日凌晨1时许找到被掩埋的尸体。经查证,被害人系高秋曦。

昨日22时37分,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发布消息称,8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求助,称其孙女高秋曦与家人失联。经警方全力调查,于8月27日晚发现王某某(男,19岁,江苏东台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江苏失踪女大学生确认遭劫杀 19岁嫌疑人被控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图谋钱财,对高秋曦实施抢劫,构成抢劫罪。

对其杀人行为,分两种情况:

1、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杀人是为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是劫财的必要手段,定抢劫罪一罪;或抢劫后为护赃当场使用暴力杀人,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定抢劫罪一罪。

2、为灭口而杀人,因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犯罪,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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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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