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张某与傅某原系夫妻关系。去年4月,傅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起初不同意,但经不住傅某的软硬兼施,于去年12月与傅某达成离婚协议。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无意中从他人处得知,傅某在离婚前就已经与一女子姘居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已三岁。
张某越想越气,收集了傅某婚前与他人姘居的证据后,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赔偿精神损害金2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 前妻起诉获赔精神抚慰金 作者:罗立军 陈春生 张金川)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傅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姘居生子造成婚姻破裂,行为有过错,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且二人协议离婚时张某未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傅某依法应当给予张某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