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登记已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王某(男)与我妹同住一村,两人自小认识,长大后萌生爱意,双方父母彼此之间也很满意,高中毕业后,王某进入乡办企业打工,我妹在本村小学教书。经过双方家人撮合,二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摆宴席邀请各位亲朋好友证婚。婚后半年,王某到广州打工,因工作能力出色,白天上班,晚上读夜校,很快在广州站稳了脚跟。在打工期间肖某进入王某生活,二人朝夕相处,王某和肖某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妹得知此事,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并要求分割与王某结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我妹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普法网 原标题:未结婚登记已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解除事实婚姻适用解除一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但1994年2月1日以后,只有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你妹妹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二人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