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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校园行凶致3死6伤咋定性

2014-09-03 13:54:15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北男子校园行凶致3死6伤咋定性

据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9月1日上午,郧西县东方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陈严富在校园内刺伤9人。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3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严富,郧西安家乡人,因女儿陈某未完成暑期作业老师未让其及时报名为由,于今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进入东方小学五(2)班教室,持水果刀将女教师刘某刺伤,并刺伤8名学生,犯罪嫌疑人陈严富当场跳楼自杀身亡。该案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加紧侦办中。(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湖北男子校园行凶致3死6伤 因学校不让其女报名 )

 

李华阳律师: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陈严富只因学校不让其女报名,便在校园行凶致3死6伤,这种以危险方式报复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其自杀身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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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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