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摘果三个以上开除学籍”合适吗
8月22日7点48分,网友“我们结婚吧桃子”发布微博“商丘某高校霸气侧漏的条幅”,图上显示,“学生摘果实,三个以下,留校察看,三个以上,开除学籍”,引起网友围观。
记者联系上该网友,对方称自己是商丘学院一名学生,学校还没开学,他提前到学校报到,进学校后发现了这样的横幅,他觉得很霸气,就拍下来传到了网上。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河南商丘学院:“摘三个以上果实开除学籍”为警告 作者:王登峰)
李华阳律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教育部的行政规章规定了七种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学生摘果实,三个以下,留校察看,三个以上,开除学籍”的“规定”明显不属于前五种情形,至于第六种,学生摘果实三个以上虽是违反学校规定,但并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故也不属于第六种。至于第七种情形,必须“屡次”违反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且经教育不改的才得开除学籍,“学生摘果实三个以上开除学籍” 未体现“屡次”和“经教育不改”的要件,也不属于第七种情形。故而该学校的这一规定是违反行政规章的,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