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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有门路上公办学校骗财咋定性

2014-09-03 14:52:18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自称有门路上公办学校骗财咋定性

昨天,准备上一年级的小刘跟其他小朋友一样,开心地背着书包到学校去,准备开始新的学习生活。不过,最终他被挡在了校门之外。

昨天上午,和小刘有同样遭遇的小朋友并不在少数。此前,男子陈某自称能把这些孩子送进他们想要的公办学校,价格从5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不过,男子钱收了,开学的日子也到了,孩子们却始终没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学位。

警方介绍,陈某系集美区人,今年41岁,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陈某通过向一些家长散布信息,称可以走“关系”,帮助小孩上杏北小学和锦园小学等公办学校,收取好处费。目前已有21人自称被骗,向杏滨派出所报案,报案金额约20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自称有门路上公办学校 骗21人约20万 作者:吴耀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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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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