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缓限制减刑至少要服刑多少年
被告人陆镇宁与毛某于2013年相识,后因个人情感原因引发纠纷,并多次与毛某发生争吵。2013年9月20日17时许,陆镇宁去到毛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的住处。因未找到毛某,陆镇宁进入陈某(毛某2岁儿子)睡觉的卧室阳台与毛某通话,二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口角。陆镇宁心生怨恨,将卧室内熟睡的陈某从阳台抛下楼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系因为高坠导致颅脑损伤及脾脏、肝脏破裂而死亡。案发当日20时许,陆镇宁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镇宁与他人争执后将无辜幼儿从高处抛下致其当场死亡,对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其作案手段残忍,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被告人陆镇宁在本案中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限制减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广西男子摔死女友儿子一审被判死缓 限制减刑 作者:费文彬 李升云 孙晓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陆镇宁因个人情感纠纷,将无辜幼儿陈某从六楼抛下致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自首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对其限制减刑。根据上述规定,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因此,本案中,判决生效后陆镇宁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