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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先色诱后抢财咋定性

2014-09-03 17:24:35 作者:李华阳 62人浏览 0人评论

“小姐”色诱后抢财咋定性

今年7月底,六合龙袍发生一起特别的抢劫事件:一男子被一女子色诱到一间房屋后,被对方抢走身上财物。案件近日告破。

据受害男子顾某称,当天他前去菜场的时候,忽然迎面走来一位浓妆艳抹的女子,并向顾某询问是否需要特殊服务。顾某没忍住诱惑答应了,并随其来到离菜场有些距离的一间房屋内。谁知进房没多久,女子便伺机一把抢走了顾某的金戒指,顾某反抗,二人开始撕扯,最终女子被赶来接应的同伙带走。顾某受了轻伤,所幸成功夺回了自己的金戒指。民警根据顾某的描述,结合菜场周围各路口的视频资料,很快将目标锁定在外来人员男子张某和王某身上。(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大街上被“小姐”色诱 后被抢走身上财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色诱至某一场所,企图强行劫取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涉嫌抢劫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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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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