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网上恋人发生性关系咋定性
5月,家住河北承德的21岁女孩王娟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缘来是我”的男子,单纯的王娟与李元在网上谈起了恋爱。
8月29日,王娟来到桓台。一位看上去40多岁男子称自己是李元的表哥,委托自己先招待王娟。这名男子带王娟吃过晚饭后,将王娟带到桓台县马桥镇家中。之后,该男子就开始对王娟动手动脚,露出“色狼”的面目,对王娟实施了强奸。夜晚11点,王娟趁李元不注意,偷偷跑了出来,直奔马桥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下午,该男子被抓获归案,证实该男子就是与王娟在网上恋爱的李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孩见网友遭到强奸 警方16小时破案擒色狼)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