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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相亲结婚之名行骗事件分析

2014-09-05 9:34:37 作者:李华阳 43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借相亲结婚之名行骗事件分析

2012年被告人王秋云在云南建水县认识了一名绰号叫“老绿春”的妇女。2012年10月初的一天,“老绿春”电话邀约王秋云参与骗婚,承诺事成之后可分得1.7万元,王秋云表示同意。“老绿春”随后将王秋云介绍给具体负责骗婚事宜的罗秀英、陈里宽(均在逃)。国庆节假日期间,王秋云在罗秀英、陈里宽等人的安排下,借相亲结婚之名骗取了从鹰潭前往云南相亲的彭财富、彭青父子彩礼人民币4.4万元。在云南将彩礼交给罗秀英后,彭财富父子于10月9日将王秋云带回鹰潭。10月10日上午,王秋云随彭青外出时,趁机逃回云南,并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王秋云的亲属向被害人彭财富退赔了1.3万元。彭财富出具了谅解书,对王秋云表示谅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借相亲结婚之名 行骗取钱财之实获刑 作者:张田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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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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