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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赴网友约被下药遭强奸法律分析

2014-09-11 19:13:19 作者:李华阳 66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赴网友约被下药遭强奸法律分析

原以为只是普通的微信网友见面,却让在禅城打工的女子吴某陷入了一场噩梦。在KTV包房内,她与网友喝酒后随即出现身体发热、意识不清等身体异样,随后则被人带至酒店先后遭遇三人强奸。后经证实,这些啤酒内含冰毒成分。

经查明,去年8月11日15时许,潘某庭通过微信与吴某取得联系,由曾某生(在逃)开车将吴某及其朋友接至禅城区一家KTV内,与潘某庭、何某强、曾某生、阿锋(在逃)等人唱歌、喝酒。

当晚,一行人去到张槎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吴某吃过曾某生等人提供的饮料后表现出脸红等不正常状态,于是质问潘某庭等人是否对其下药,但对方均否认。后来曾某生等人不顾吴某朋友的反对,由何某强驾车将吴某带至其入住的张槎某酒店801房。

在801房间内,曾某生、“阿锋”、潘某庭先后分别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何某强多次带曾某生等人进出房间,并与“阿锋”在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赴约微信网友 喝下被下药啤酒遭三男强奸 作者:刘艺明 韩文华 禅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潘某庭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不正常状态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何某强虽然没有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但为他人强奸妇女提供了帮助,同样构成强奸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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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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