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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住院病历和发票骗医保60万咋定性

2014-09-16 11:49:34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伪造住院病历和发票骗医保60万咋定性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法院审理了一件以伪造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虚假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的特大诈骗案件。顾某,宁海人本地人,现年50岁,是一位农民。2012年,顾某的儿子因患腿部肿瘤在杭州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顾某本人虽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他的儿子却没有参保,所以相关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在杭州照顾儿子期间,顾某认识了一个叫“老王”的黄牛。两人很快勾结在一起,他负责找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农合医保卡,“老王”负责提供伪造的住院病历等资料,并由顾某携带相关资料向新农合医疗管理部门申请报销,骗领补助款,共同分赃。

2012年期间,顾某骗领补助款共计56余万元。其中,向宁海当地的新农合医疗管理办公室骗领18次,共骗领49万余元,向外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领1次,骗领7万余元。

2013年11月,顾某受“老王”指使,又持伪造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虚假资料,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向宁海县民政局申领救助款,骗领人民币3万余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浙江农民伪造住院病历和发票 骗医保60万获刑11年半 作者:何蒋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虚假资料骗取医疗保险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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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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