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子与精神分裂症女友发生性关系咋定性
被告人梁某系一个尚不满18周岁的小男生,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李某,两人经常用“QQ”、打电话等方式聊天,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知道后就给被告人梁某打电话,告诉其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要再跟被害人联系了。同时被告人梁某也在二人的网络聊天和电话联系中发现李某精神有些问题,说话颠三倒四,异于常人。但被告人并没有在意,也没有听取被害人家属的劝阻,仍然与被害人保持着联系。
2014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相约见面,见面后二人便在某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的亲属发现了李某的异常,经过盘问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抓获,经讯问,梁某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未成年男子与精神分裂症女友发生性关系获刑 作者: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