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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多收电费并据为己有当何罪

2014-09-16 19:49:16 作者:李华阳 69人浏览 0人评论

私自多收电费并据为己有当何罪

某市电业综合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电业综合公司按省发改委规定执行的农用电收费标准为0.7052元/度。被告人王某系聘用的农电工,工作职责包括向用户收取农用电费。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某利用用户不知晓缴费标准的条件,在收取某村私人煤场电费的过程中,私自按照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照0.7052元/度的标准向电业综合公司上交。王某通过多收少交的方式,共超标准收取电费59484.69元,并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私自多收电费 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作者:宋鹏 秦磊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正是利用受害人对自己农电工身份的信任以及不知晓缴费标准的条件,故意隐瞒真正的收费标准,从而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超额电费,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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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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