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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饲养绵羊毒杀盗走并贩卖咋定性

2014-09-16 20:17:06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将他人饲养绵羊毒杀盗走并贩卖咋定性

张某与秦某,深夜用老鼠药使王某饲养的15头棉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将羊屠宰后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羊肉,获利一万余元。对于张某和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将他人饲养棉羊毒杀并贩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赖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与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投毒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以盗窃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案中,张某和秦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毒羊肉”仍加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张某和秦某应以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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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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