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太诈骗百万后自首能从轻处理吗
“我骗了人家100多万”,8月25日,郴州燕泉派出所内,张玉某声称自己有罪,要自首。
张玉某今年67岁,湘潭市雨湖区人,老伴多年前去世,与女儿住在郴州。2011年初,张玉某认识了邻居兼老乡——50多岁的退休老师张芳(化名),“想骗她一些钱”。
3月,张玉某以“在某卷烟厂有投资,需要一笔钱追加投资”,提出向张芳借2万元钱,并承诺只要借款给她,张芳便可按百分之二的月息分红。为打消疑虑,张玉某将一张余额240元钱的银行卡做抵押,并谎称卡里有5万元定期存款。
张玉某成功地“借”走2万元,她将其中的19000元钱还了部分债务,还留了1000元自己花销。
此后几乎每隔一两个月,张玉某便以各种借口向张芳借款……由两三万元借到了上百万元。张芳每次都信以为真。
张玉某把借来的钱“买彩票,一天至少买1000多”,她想通过中彩票大奖还债,每次钱到手后,一部分用来还债,一部分用来买彩票。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古稀老太诈骗百万买彩票 称想通过中奖还债 作者:钟剑昌)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