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微信谈生意无法交货啥后果
2012年夏,唐建明和宋媛媛相识后,约定利用各自资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奢侈品。之后,宋媛媛向唐建明发布货源,唐建明收到后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至其银行账户; 唐建明收货后再加价转售他人,两人分别赚取差价。
去年2月至8月间,唐建明先后向宋媛媛订购了多个品牌的包和皮鞋,总计付款8.3万余元。但这些原定付款后3至6个月便可交货的商品,直到今年3月唐建明向法院起诉时,仍没有收到。唐建明认为,宋媛媛不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货主微信谈奢侈品生意无法交货 被判还货款赔利息 作者:高辰)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唐建明和宋媛媛之间通过微信洽谈生意,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符合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具体的要约和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宋媛媛不能发货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