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连砸14辆车咋定性
林回忆,当时她正在等公交,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回头一看,一名男子正拿着水泥块用力砸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该男子砸完一辆车后又紧接着去砸后面的车,竟然一连砸了14辆车。小林觉得情况不对,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聂某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聂某供述,他是某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他曾想出家,但被寺庙赶了出来。案发当天,聂某到海淀区的一个人才市场找工作,找了几家也没找到,情绪逐渐失控,遂捡了一个水泥块砸向路边的小轿车,一连砸了数辆。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聂某被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一大学毕业生因找不到工作连砸14辆车被公诉 作者:孙思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聂某大学毕业找工作不顺,当众用水泥块连砸路边停放的14辆小轿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怠慢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时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