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艾滋男子咬交警泄愤是犯罪吗
近日,在台州温岭街头,一名中年男子因驾驶无牌电动小汽车上路被交警查获,为了逃避驾照扣12分的处罚,竟连咬两名交警,并大喊“我有艾滋病”。9月26日,浙江在线记者自温岭警方获悉,涉事男子陈某的确患有艾滋病,两名交警则由当地防疫部门检查证实,被咬处无暴露,已排除感染风险。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患艾滋男子开无牌车被查 连咬2名交警泄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
艾滋病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病,对人体的伤害非常严重,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看,属于不治之症。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出于泄愤咬伤他人,传播故意明显,针对对象特定,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两名交警被排除感染风险,因此,陈某是故意伤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