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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男子冒充狱友发短信骗狱友女儿两万咋处罚

2014-09-30 7:37:37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服刑男子冒充狱友发短信骗狱友女儿两万咋处罚

2014年春节期间,湖南省某监狱服刑人员郑某获取了同监服刑人员的女儿吴某的手机号。尔后,郑某昌充吴某的父亲,多次通过私藏的手机给吴某发短信,在骗取吴某的信任后,以“有病急需钱治疗”和“监内有欠款需归还”为由,要求吴某汇款到指定帐户。吴某两次共汇出20000元。案发后,监狱方将汇款追回,退还给了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处有期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起,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服刑男子冒充狱友发短信骗取狱友女儿两万元 作者:兰靖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服刑期间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与前罪“先减后并”,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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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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