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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合法么

2014-09-30 8:38:10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合法么

国家发改委调查发现,2013年10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并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客运班车通过办理高速公路ETC卡或者月票,按照计费额的50%给予优惠。

2013年10月30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

据调查,通行费支出对经营者收益率影响较大。根据某运输公司测算的数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10%-20%。河北省有关部门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其实质是对本省客运班车经营者按照通行费额给予经济补偿,使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的通行费成本大幅低于其他省份相关经营者,导致外省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以天津至石家庄线路为例,天津公司单程需缴纳通行费360元,与之对开的河北省公司缴纳180元,单次差额180元。据天津一运输公司测算,仅这一线路天津公司比河北公司每年多支出130余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河北“本省车辆通行费半价”违反《反垄断法》 作者:杨汛)

 

李华阳律师:《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河北省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损害了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与外省同一线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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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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