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女儿出气”砸烂他人财物咋定性
2014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其女儿的婚姻纠纷问题,窜至隆回县滩头镇晌古村的曾某某家中,持锄头将被害人曾某某家两间房屋的瓦、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砸烂。经价格鉴定,所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561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母亲“为女儿出气”砸烂他人财物获刑 作者:雷媛)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某因女儿的婚姻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