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斧砍人谁担责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持一把其父做木工所用的斧头,窜至邻居李某处,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用斧头击打正在制作蜡烛的李某头部,致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患病期,案发当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连城县公安局具此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沈某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家属无奈,将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精神病人持斧砍人 死者家属获赔21万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沈某是精神疾病患者,经鉴定,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成为监护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