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捡一只矿泉水瓶动怒伤人啥后果
2014年05月0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某停车场内因捡矿泉水空瓶发生纠纷,后相互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雷某用脚踩在被害人刘某的胸、腹部,致被害人刘某多根肋骨骨折。被告人雷某也多处被抓伤流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一女子为争捡一只矿泉水瓶动怒伤人被判刑 作者:张涛 黄园)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雷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