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龙珠”问: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
李华阳律师:《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实行复议前置,即,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其它决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