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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取帐号信息转朋友的钱啥性质

2014-10-16 9:46:57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窃取帐号信息转朋友的钱啥性质

梁耿传现年23岁,是一名装修工人。2014年3月初,梁耿传到朋友罗某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某出租屋暂时居住。同月11日至13日,梁耿传偷偷记下罗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卡号,再利用罗某放在房间内的手机获取银行验证码,然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六次转账共盗走罗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6702元。2014年3月19日,罗某发现其农业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被人偷转后,质问梁耿传,并称要报案处理,梁耿传便与罗某一起到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的事实。案发后,梁耿传的家属代其退赔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02元,罗某对梁耿传的行为表示谅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窃取朋友帐号信息 网上转走6千余元被拘 作者:黄丽丽 黄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梁耿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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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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