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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长招待检查组吃饭时猝死是工伤吗

2014-10-16 10:32:56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财政所长招待检查组吃饭时猝死工伤吗

9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干部招待检查组到农家乐就餐时,刚到就餐点,一干部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

9月25日晚7时35分,华商报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地上躺着一具被遮盖的尸体。据死者家属称,死者李某系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财政所所长。

据当时在场的安康市汉滨区交通局农管局副局长张某介绍,9月25日上午10时许,汉滨区交通局、审计局以及汉滨区瀛湖镇组成的检查组,到几个村子检查示范路及公路养护情况。当日下午1时许,汉滨区瀛湖镇财政所所长李某提议大家到附近的农家乐吃饭,谁知刚到这家农家乐的院子,李某一下子晕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为何要到农家乐招待检查组的问题,昨日下午,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政府回复称,当时几人是到一群众家中吃面条。目前该镇正在妥善处理此事。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招待检查组到农家乐吃饭 安康一财政所所长猝死)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本案中,李某在当日下午1时许,陪同检查组到农家乐吃饭时猝死,其时非工作时间,其地非工作场所,其猝死非工作原因,即,李某陪检查组吃饭与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工伤。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具体适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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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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