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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熊乃瑾照片作商业宣传啥后果

2014-10-16 17:16:36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擅用熊乃瑾照片作商业宣传啥后果

因照片被擅自用于商业宣传,演员熊乃瑾将北京某医院诉至法院。今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熊乃瑾起诉称,2013年12月,原告获知,被告北京某医院在其对外宣传网站中,擅自将其照片用作“脸色发青是什么病”文章的配图,用作肝病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并且在原告肖像下方标有“脸色发青什么病”的字样。在该网站中,明显标有被告北京某医院的名称、在线咨询窗口、健康咨询热线、QQ咨询、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断开涉嫌侵权链接、删除侵权照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82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照片被擅自用于宣传 演员熊乃瑾起诉维权 作者:雪洁)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医院未经女星熊乃瑾允许,擅自将其照片用作“脸色发青是什么病”文章的配图,用作肝病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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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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