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员抓住小偷索“封口费”啥后果
家住漳浦的陈某是某超市的监控员。6月13日上午,通过监控,他发现了一名女子将超市物品放入随身携带的包包内,准备离开。“小偷!”陈某立马跑出去将此女子拦截了下来,该女子当场承认了自己的偷盗行为。抓到小偷的陈某沾沾自喜之余,竟产生了利用此事为自己牟利的歪念头。“经清点,你偷的东西总价约450元,偷一罚十的道理你懂的,今天交5000元给我,不然我就报警,到时公安会把你抓起来!”一听到公安会来抓,该女子害怕地哀求陈某索要少一点,但陈某执意要她交出5000元“封口费”。害怕被抓的女子,只能如数将钱送到了陈某手中。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超市监控员抓住小偷 向其勒索“封口费”获刑 作者:赖雅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