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燕处置房产的行为有效吗
旁白:李四与孙燕分居多时,正在办理离婚,这天,孙燕给李四打电话让他回家一趟,辅导儿子的家庭作业,李四就按约定去了,辅导完作业,李四要走,孙燕喊住了他。
孙燕:你先等一下,儿子的家庭作业需要签名,你给他签吧
李四:哦,好,签完了,我走了
孙燕:离婚协议书我已经让律师帮忙起草了,过两天就能起草完了,到时候发给你看
李四:哎,好,我走了
过了几天,孙燕给李四打电话,见面谈离婚协议书的事情,两人约好见面,李四看到离婚协议后立刻蹦了起来
李四:你这什么啊,为什么我们婚后共同出资的买的花园路那边的房子你没写上
孙燕:房子被我卖了
李四:卖了,那钱呢
孙燕:钱?当初买房子,我借了很多钱,钱我全还债了,剩下的钱都给你儿子花了,没了
李四:没了,98平方的房子,市价一百多万,你卖给谁了,卖了多少钱。
孙燕:这用不着你管
李四:用不着我管,那是我们的婚内财产,我们共同的,不是你一个人的,我还就是得管
孙燕:我卖给我哥哥了,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哥哥借了我20万,我就卖给他了
李四:你多少钱卖的
孙燕:50万啊,按当时买的时候的价格
李四:孙燕,你拿我当猴子耍呢,哪有卖房子按当时的市价卖的,一百多万的房子你卖50万,你兄妹串通好图我财产的,这房子我不同意卖
孙燕:我早就已经卖了了,房子都已经过户了,而且卖房子也是你书面同意的
李四:你撒谎,我不可能同意
孙燕:你看,这有你的同意书
李四:那是什么,
孙燕:哎,别抢啊,我有复印件的,抢走也没用
李四:我从来没签过字,你拿一张破作业纸上撕下的小纸条你就说什么同意书,作业纸,我明白了,这字是你那天骗我说给儿子签字签的,你设计我
孙燕:饭可以乱吃,话可不能乱说,这就是你签的字,你反悔了,所以现在你矢口否认。
李四:你胡说
孙燕:哎,可不要气坏了自己的身子,好歹大家夫妻一场,我也照顾你,财产总的算起来我还多给你一万元呢,这协议书我放你这里,好好想想,我劝你签了吧,你不是一直急于开展自己的新生活吗,我成全你了啊,我还有事,先走了。
李四:孙燕,我给你没完,这事没完,
孙燕:随便你,反正要钱没有。拜拜!
旁白:听众朋友们,孙燕处置房产的行为有效吗?孙燕所持的李四同意卖房的书面同意书有效力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张三有权利要求小燕返还自己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下午14:00-14:4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缺乏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均不能成立法律行为。本案中,孙燕所持所谓“李四同意卖房的书面同意书”,是孙燕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四在孩子家庭作业上的家长签字“嫁接”而成,事实上,李四从无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意思表示,也从未与孙燕就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孙燕所持李四同意卖房的书面同意书并不成立,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非属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均属无效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四、孙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纵然购买时有借款,但涉案房屋仍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方得处分,然而,孙燕在未征得李四同意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受让人,该受让人显然非属善意,孙燕这种擅自处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李四作为共有人,有权追回涉案房屋。
综上,本案中,孙燕处置房产的行为无效;其所持的李四同意卖房的书面同意书不成立,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此外,孙燕将因其离婚时意图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这对孙燕来说,真正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