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村里偷狗吃肉是犯罪吗
梁某、李某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驾驶面包车窜至房山区窦店镇、琉璃河镇、阎村镇、石楼镇、青龙湖镇、韩村河镇等10余个村镇的村民家,前后作案十余起,盗狗24只。2013年11月12日,梁某和李某在房山某村盗狗时被事主家的监控拍下作案过程。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当天便将二人抓获归案。
梁某和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表示,两人都非常爱吃狗肉,起初只是想偷狗吃狗肉,后来发现还可以把吃不完的狗肉卖掉换钱花。据了解,两人卖狗肉共赚得1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已被二人挥霍一空。经相关机构鉴定,两人盗得的24只狗共价值2.6万余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两男子偷24条狗吃肉卖钱 均获刑还被罚款 作者:杨凤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盗窃十余起,前后盗狗24只,价值2.6万余元,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