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债主囚禁13天遭钳子夹大腿法律分析
王某是青岛城阳人,已经50多岁的他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大的钢材市场,前些年生意还算兴隆,最近由于很多生意伙伴欠债不还,资金出现紧缺。不久前,王某找出一摞欠条,并从中搜出“欠钱大户”,想去对方家里讨要欠款,没想到都吃了闭门羹。心里不甘的王某产生邪念,打算把欠债的人囚禁起来,直到对方还钱为止。王某得知其中一个“欠钱大户”于先生最近也缺钱时,就谎称他在青岛胶州的一个亲戚能帮忙低息贷款。就这样,于先生被王某从烟台海阳骗到胶州。
7日,于先生赶到胶州。当天就被王某找来的朋友软禁在胶州某居民区内。王某每天安排两个人轮流看管于先生,并让他打电话跟家人要钱。由于于先生手头也没有钱,根本无法还债。
见始终无法要到钱,王某就开始折磨于先生。王某用锁链将于先生捆绑起来,每天只给他一碗清汤面,还用钳子夹他的大腿。
21日上午,胶州市公安局阜安派出所民警对一居民区进行治安清查。民警走到一栋居民楼附近时,从楼上下来的一名男子突然转身跑上楼。凭借多年的经验,民警感到事有蹊跷,就紧跟其后。在对该楼的一家住户进行例行检查时,民警通过门缝,发现屋子一角有一名男子被锁链捆绑着,嘴里还大喊“救命”。民警迅速破门而入,将屋内的两名嫌疑人当场控制。被捆绑的男子正是于先生。根据于先生介绍的情况,民警将王某等人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被债主捆绑囚禁13天 常遭钳子夹大腿 作者:刘腾腾)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 王某等四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13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其用钳子夹被害人大腿,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如果经鉴定,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伤残,则不以非法拘禁罪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