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夕阳”问:我一直在国外,不能亲身照顾年迈的父母,父母生前与我和弟弟订了一份遗嘱协议,约定由我弟弟出力照顾他们衣食起居,然后我出生活费,等他们去世后国内的两套房产都归弟弟所有,我们和父母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可父母去世我回国为他们办后事才从居委会得知,弟弟非常不孝,自签了遗嘱协议,就从来没理睬过父母,父母病重之际也从不探望,我跟弟弟交涉他如此不孝怎么有脸要父母的房产,他竟说不管他孝不孝顺,协议上写得很明确,国内的房产都是他的,我想请问我弟弟如此不孝这房产还必须给他吗?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既然遗嘱协议约定你弟弟有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义务,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该义务,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