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分析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因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自己的全裸照片,被武汉警方逮捕。通告称叶海燕因“在公共场合故意发布裸照”将被拘留10日,数名警察在叶海燕家中将其逮捕并没收其电脑和手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微博是向公众开放的空间,不特定多的人都有可能进入微博空间看到其发布的微博内容,故私人微博空间形成了网络中的公共场所,可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案中,叶海燕在微博上发布全裸照片,且未对私密处进行遮掩处理,具有暴露其身体的故意。且该行为在网络中引起不好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武汉警方作出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时叶海燕的私人电脑和手机是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警方予以没收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