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分析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分析

2014-11-09 13:10:36 作者:李华阳 59人浏览 0人评论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分析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因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自己的全裸照片,被武汉警方逮捕。通告称叶海燕因“在公共场合故意发布裸照”将被拘留10日,数名警察在叶海燕家中将其逮捕并没收其电脑和手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微博发裸照被拘留)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微博是向公众开放的空间,不特定多的人都有可能进入微博空间看到其发布的微博内容,故私人微博空间形成了网络中的公共场所,可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案中,叶海燕在微博上发布全裸照片,且未对私密处进行遮掩处理,具有暴露其身体的故意。且该行为在网络中引起不好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武汉警方作出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时叶海燕的私人电脑和手机是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警方予以没收也是正确的。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