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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表白被开除法律分析

2014-11-12 14:40:56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学生表白被开除法律分析

河南商丘学院一份“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称该校男生郭某“强行”向异性表白,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校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该校多名学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校内多个分院均贴有此布告。

布告显示,当事人为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气本一男学生郭某,于10月27日中午在公寓楼下强行对异性同学公开表白,严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学生处老师对该学生劝阻教育时,该生拒绝并报110‘诬告’劝阻人员。”“学校曾请郭某家长来校配合教育,郭某破口大骂并欲殴打在场老师,再次拒绝教育,其行为及其恶劣。”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商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该校给予郭某开出学籍处分。布告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

今日下午5时许,新京报记者致电商丘学院学生处,一负责人称该事件的详细情况需向领导请示后再作回应。

该校一名不愿具名的学生介绍,10号公寓楼是女生宿舍,“10月27号,公开表白的男生手里拿着一束玫瑰花,并没有过激的举动。”

上述同学还称,学校规定男女同学可正常交往,但禁止谈恋爱,且男女同学独处时间不宜过长,“在其他学校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我们学校就不行,大家都在给他加油。”

另据该校一名原校学生会干部介绍,郭同学此次受到的是校级处分,因此每个分院都有张贴公示,“一般贴在分院通报栏显眼的位置”。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大学生表白被开除?究竟该不该? 作者:程媛媛)

 

李华阳律师:《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高校学生恋爱,然而我国法律也未将恋爱作为学生的一项权利纳入羽下,对于学生恋爱,我国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也因此,学校将“禁止恋爱”作为一项规定写入校纪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学生入学后应予遵守。

然而,学校虽可将“禁止恋爱”作为校纪,却不得以“恋爱或表白”为由开除学生。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生学籍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处分,理应慎之又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可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恋爱或表白”并不在其列,若学校以学生“恋爱或表白”为由开除学生,无疑超出教育部规章规定的范围,属于擅自设立权利,因越权而归于无效。

不过,学校虽不可以“恋爱或表白”为由开除学生,若学生行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学校仍有权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比如,学生因恋爱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本案中,该高校开除学生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即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新闻报道,该男生手捧玫瑰花向异性表达爱慕之情,并无过激举动,在一些受采访学生看来,无可厚非,甚至对此是持支持态度的。若学校处理恰当,有疏有堵,不至让事态愈演愈烈,达到该校公告所示情形。

对于该公告,笔者更有疑问:何为“强行”向异性表白?严重影响到学校的何种秩序?又侵犯到何人或何种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又造成了何种严重后果?

另外,对于该名男生的处分,学校适用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在作出开除决定前,是否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些我们不得而知,仅从新闻报道及该校公告来看,该校对该名男生做出开除处分的决定有待商榷,其轻易剥夺一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更有失其作为教书育人之所本该有的审慎和气度,委实有辱师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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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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