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威胁前女友开房将其刺伤咋定性
10月13日晚上,苏某打电话给前女友阿婷(化名),借口要拿回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约出来见面。两人聊了一会儿阿婷欲回家之时,苏某突然从背后抱住了她,要求与他去开房发生性关系,被阿婷拒绝。恼羞成怒的苏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在阿婷的颈部划了一刀,阿婷摔倒在地,苏某又朝她的背部连划数刀。
阿婷拼命挣扎并大喊救命,正巧路过的杨先生看到了这一幕,立刻冲上前来想拉开苏某,却被苏某反手一挥划伤了额头。杨先生见苏某手中有刀,又冲上前去抱住苏某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并喊阿婷赶快逃跑报警,双方打斗中又被苏某划伤了耳郭,胸部被划伤了两刀。苏某挣脱后,没有追上阿婷,冷静下来后到派出所自首。
经法医鉴定,阿婷颈项部的创口累计长度超过400px,已达到轻伤一级,另有多处不同程度划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威胁前女友开房将其刺伤 路人制止被划四刀 作者:方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苏某威胁前女友开房遭拒,持刀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